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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外交部受權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重申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該仲裁的嚴正立場,並從法律角度全面闡述中國關於仲裁庭沒有管轄權的立場和理據。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徐宏接受專訪時表示,談判始終是國際法認可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最直接、最有效和最普遍的方式。它向國際社會傳遞一種信息:有關國家要妥善解決在南海的爭端,強加於人行不通,磋商談判是正道。”
  □立場
  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所提的仲裁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共和國外交部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菲律賓大使館稱,菲律賓就中菲有關南海“海洋管轄權”的爭端提起強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國政府退回菲律賓政府的照會及所附仲裁通知。中國政府多次鄭重聲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
  文件指出,本立場文件旨在闡明仲裁庭對於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沒有管轄權。本立場文件不意味著中國在任何方面認可菲律賓的觀點和主張。本立場文件也不意味著中國接受或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
  >>解讀
  記者:為什麼我國政府要針對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就管轄權問題發表立場文件?
  徐宏: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單方面就中菲有關南海問題提起國際仲裁。中國政府對此堅決反對,一再申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的嚴正立場。
  菲律賓不顧中國的強烈反對,執意推進仲裁程序。一些人士不明真相,對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表示疑惑。還有人別有用心,片面或歪曲解讀有關國際法規則,藉此指責或影射中國不遵守國際法,妄稱中國為國際規則的“挑戰者”。
  針對這些情況,中國政府發表立場文件,從法律上闡明中國認為仲裁庭沒有管轄權的立場和理據,闡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該仲裁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以匡正視聽。
  □依據
  仲裁庭對菲所提事項無管轄權
  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不涉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解釋或適用。
  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自20世紀70年代起,菲律賓對中國南海部分島礁實施非法侵占或提出非法主張,併在有關島礁及其附近海域非法從事資源開發等活動。菲律賓上述行為違反《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嚴重侵犯中國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中國政府對此一貫堅決反對,一直進行嚴正交涉和抗議。
  菲律賓將其所提仲裁事項主要歸納為三類:一是中國在南海主張的“歷史性權利”與《公約》不符;二是中國依據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裡甚至更多權利主張與《公約》不符;三是中國非法干涉菲律賓基於《公約》所享有和行使的權利。
  關於第一類仲裁事項,很顯然,菲律賓主張的核心是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主張超出《公約》允許的範圍。然而,國家的領土主權是其海洋權利的基礎,這是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只有首先確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才能判斷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範圍。關於第二類仲裁事項,中國認為,南海部分島礁的性質和海洋權利問題與主權問題不可分割。關於第三類仲裁事項,中國認為,基於對有關島礁享有的主權和基於島礁主權所享有的海洋權利,中國在南海的有關活動合法正當;菲律賓主張中國的活動進入其管轄海域,但裁定此類事項首先要確定有關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並完成相關海域劃界。
  菲律賓要求在不確定相關島礁主權歸屬的情況下,先適用《公約》的規定確定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並提出一系列仲裁請求,違背瞭解決國際海洋爭端所依據的一般國際法原則和國際司法實踐。仲裁庭對菲律賓提出的任何仲裁請求作出判定,都將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間接對本案涉及的相關島礁以及其他南海島礁的主權歸屬進行判定,都將不可避免地產生實際上海域劃界的效果。領土主權問題不屬於《公約》調整的範疇。仲裁庭對菲律賓所提仲裁沒有管轄權。
  通過談判解決爭端中菲有協議
  通過談判方式解決在南海的爭端是中菲兩國之間的協議,菲律賓無權單方面提起強制仲裁。
  中國在涉及領土主權和海洋權利的問題上,一貫堅持由直接有關國家通過談判的方式和平解決爭端。中菲之間就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解決兩國在南海的爭端早有共識。
  中菲兩國之間一系列雙邊文件清楚地表明,雙方同意或承諾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解決在南海的爭端。中國和菲律賓均為簽署方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也明確規定,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
  中菲一系列雙邊文件以及《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有關規定一脈相承,構成中菲兩國之間的協議。兩國據此承擔了通過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的義務,並且排除了第三方爭端解決程序。在此情形下,根據《公約》第二百八十條和第二百八十一條等規定,有關爭端應當通過談判方式解決,而不得訴諸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目前,中國和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國家已建立工作機制積極落實《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並就“南海行為準則”展開磋商,維護南海局勢的穩定,為南海問題的最終和平解決創造條件。菲律賓提起強制仲裁程序,與中國和東盟國家的共同願望和努力背道而馳,其目的並非像菲律賓所標榜的那樣尋求和平解決南海問題,而是試圖通過仲裁向中國施加政治壓力,以通過對《公約》的所謂“解釋或適用”來達到否定中國在南海的合法權利,並按其單方面主張和意願解決南海問題的目的。對此,中國當然不能接受。
  中國發佈排除聲明菲試圖繞過
  即使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涉及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問題,也構成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但這已被中國2006年聲明排除適用有關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不得提交仲裁。
  2006年8月25日,中國根據《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聲明,對於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中國政府不接受《公約》規定的任何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海域劃界是一項整體、系統工程。適用於海域劃界的國際法,既包括《公約》,也包括一般國際法。海域劃界既涉及權利基礎、島礁效力等問題,也涉及劃界原則和方法,以及為實現公平解決所必須考慮的所有相關因素。
  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構成中菲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只能在中菲海域劃界的框架下,與有關當事方基於《公約》、一般國際法和長期歷史實踐所享有的相關權利和利益結合起來,予以綜合考慮。
  菲律賓錶面上不要求進行劃界,但卻請求仲裁庭裁定部分島礁是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一部分,裁定中國非法干涉菲律賓對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享有和行使主權權利,等等。上述仲裁事項實際上已涵蓋了海域劃界的主要步驟和主要問題,如果仲裁庭實質審議菲律賓的各項具體主張,就等於是間接地進行了海域劃界。
  締約國根據《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作出的排除性聲明理應受到尊重,菲律賓試圖繞過中國排除性聲明提起強制仲裁的做法是濫用《公約》規定的爭端解決程序。
  >>解讀
  記者:我國政府的立場文件明確指出,仲裁庭對於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沒有管轄權。這一立場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徐宏:仲裁庭對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沒有管轄權,這是十分明顯的,立場文件主要從三個方面加以論述。
  一是從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來分析。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本質上是領土主權問題,而領土主權問題超出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的範疇。《公約》框架下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僅限於處理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無權處理《公約》以外的事項。
  二是從中菲之間已經達成的協議來分析。中菲兩國之間通過一系列雙邊和多邊文件,已經就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的方式解決在南海的爭端達成共識,排除了其他方式。這是雙方之間的國際法義務。菲律賓單方面就有關爭端提起仲裁,違反了兩國之間的協議,違反了國際法。
  三是從《公約》本身的爭端解決條款來分析。即使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在某些方面可能被認為涉及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問題,但它也是中菲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中國已於2006年根據《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作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從上述三個方面可以清楚地看出,仲裁庭對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明顯沒有管轄權。
  □觀點
  當事國直接談判為最優先方式
  中國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應得到充分尊重,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具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
  根據國際法,各國享有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相關司法或仲裁機構在行使確定自身管轄權方面的權力時,也必須充分尊重締約國自行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
  菲律賓明知其提出的仲裁事項本質上是島礁領土主權問題,明知中國從未同意就有關爭端接受強制爭端解決程序,明知中菲之間存在通過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的協議,還要單方面提起強制仲裁,違反了《公約》的相關規定,無助於爭端的和平解決。
  鑒於上述,並基於仲裁庭對本案顯然沒有管轄權,中國政府決定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程序,以捍衛中國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主權權利,確保中國依據《公約》作出的排除性聲明起到應有的效力,維護國際海洋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南海問題涉及多個國家,加上各種複雜的歷史背景和敏感的政治因素,需要各方的耐心和政治智慧才能實現最終解決。中國堅持認為,有關各方應當在尊重歷史事實和國際法的基礎上,通過協商和談判尋求妥善的解決辦法。在有關問題得到徹底解決之前,各方應當開展對話,尋求合作,維護南海的和平與穩定,不斷增信釋疑,為問題的最終解決創造條件。
  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的做法,不會改變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主權的歷史和事實,不會動搖中國維護主權和海洋權益的決心和意志,不會影響中國通過直接談判解決有關爭議以及與本地區國家共同維護南海和平穩定的政策和立場。
  >>解讀
  記者:有一種觀點認為,菲律賓提起仲裁是依據《公約》的規定,仲裁本身也是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中國是《公約》締約國,也一貫主張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但卻不接受、不參與該仲裁,令人難以信服。請問對此有何評論?
  徐宏:國家之間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有很多,其中最主要、最優先的方式是當事國直接談判,而非仲裁。
  根據國際法,選擇何種方式解決爭端是各當事國的主權權利。國際仲裁只是其中的一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必須遵循“國家同意”原則,以當事各國的同意為基礎。在一個雙邊爭議中,如果一方不接受、不參與仲裁,另一方不得強行提起仲裁。
  《公約》雖然規定了強制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但適用這類程序是有條件和限制的。這類程序只能用於處理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如果當事國之間自行選擇了其他的爭端解決方式,也優先於這類強製程序;一方當事國還可根據《公約》作出聲明,將特定事項排除適用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對於菲律賓提起的仲裁,如前所談,仲裁事項的實質是根本不屬於《公約》調整範圍的領土主權問題;中菲之間已達成通過談判解決有關爭端的協議;而且中國從未就有關爭端接受強製程序。因此,菲律賓單方面提起強制仲裁顯然是濫用《公約》規定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國際上不應該提倡這種做法。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是捍衛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主權權利,是行使國際法所賦予的權利,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
  記者:菲律賓的核心訴求涉及中國依據南海斷續線所主張的權利,國際上也有一些聲音希望中國依據國際法澄清南海斷續線的含義,而立場文件並未回答這些問題,請問是如何考慮的?
  徐宏:1948年,中國政府在官方地圖上標繪了南海斷續線。立場文件在敘述有關南海問題的歷史經緯時提及這一史實。
  中國在有關問題上的立場是一貫的、明確的。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權益是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有充分的歷史和法律依據,一直為中國政府所堅持。
  在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所提仲裁的前提下,中國政府的立場文件闡明瞭仲裁庭對於仲裁案沒有管轄權,而不就仲裁事項所涉實體問題作出回應。這一點在立場文件的引言部分作了清楚的說明。
  □意義
  向國際傳遞信息強加於人行不通
  記者:據瞭解,仲裁庭要求中國於今年12月15日前提交辯訴狀。我國政府選擇在這個時機發表立場文件,是否可理解為是對仲裁庭上述要求的回應?立場文件的發表會對仲裁庭發揮何種作用?
  徐宏:中國政府的立場文件不是關於仲裁案的辯訴狀,也不是針對仲裁庭的要求作出的回應。發表政府立場文件,不意味著中國接受或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該仲裁的立場不會改變。
  中國政府發表立場文件,針對仲裁案管轄權問題闡述法律觀點和理據,從法律上反駁了菲律賓的無理主張,也彰顯了中國維護和促進國際法治的形象。我相信,任何真正秉持法治精神的機構和人士都會尊重和理解中國政府的立場。
  記者:我國政府發表立場文件,對處理南海有關爭端、維護南海的和平穩定有何積極意義?
  徐宏:立場文件從法律上闡明,為什麼仲裁庭對於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強制仲裁沒有管轄權,為什麼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於法有據。立場文件同時強調,談判始終是國際法認可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最直接、最有效和最普遍的方式。它向國際社會傳遞一種信息:有關國家要妥善解決在南海的爭端,強加於人行不通,磋商談判是正道。
  正如立場文件所指出的那樣,通過談判,中國已與絕大多數陸地鄰國徹底解決了邊界問題,也與越南劃定了兩國在北部灣的海上邊界。事實證明,存在分歧不可怕,問題複雜也不可怕,只要相關國家秉持善意,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友好磋商和談判,就可以增進互信、積累共識,逐步妥善解決領土爭端和海域劃界問題。處理南海問題理應如此。
  中國敦促菲律賓儘快回到通過談判解決爭議的正確軌道上來。中國也願與有關各國一道,在尊重歷史事實和國際法的基礎上,通過談判妥處分歧,加強合作追求共贏,共同維護南海的和平穩定。
  A04-A05版稿件均據新華社  (原標題:中國不接受不參與 菲就南海問題所提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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